谁给了沈丘帝湖项目经理韩群逃脱罪责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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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场地:沈丘大唐天龙郡帝湖项目工地)

近日,河南省沈丘县做建筑工地租赁设备的杜女士碰到了一件伤心事,她在沈丘县大唐伟业房产有限公司天龙郡帝湖工地上两架价值十多万的建筑物料升降机,在光天化日之下,竟然被他人盗卖。案件发生后,杜女士家人发现被盗物品后立即报警。在人赃俱获的情况下,涉案人员被传唤到派出所。但让杜女士想不到的是,涉案人员在派出所做过笔录之后,竟然被人担保后离开派出所。十多天过去后,盗窃人员不但没有被拘捕,涉案区域派出所竟然又以“无犯罪事实发生”为由,给杜女士下发了一个《不予立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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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商务派出所下发的“无犯罪事实发生“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杜女士是在2021年4月25日报的案,但是该通知书上却标注是在2021年5月5日控告的,时间相差近10天,杜女士及家人想知道沈丘县商务派出所为什么这么做?背后有什么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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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提升机)

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的杜女士一下懵圈了,她说:2021年4月25日早上,她发现放置于沈丘县商务区帝湖住宅建设工地上的两台物料提升机(价值十二万元左右)不知去向,遂拨打110报警并同时向沈丘县商务中心派出所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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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警人员来到销赃现场,从画面可以看到雨后,积水很多)。

派出所接案人员到达涉案现场后,遂在帝湖工地对面另一工地调取监控,监控中发现4月23日早上,周口大唐伟业房产有限公司沈丘帝湖工地项目部经理韩群安排人打开工地大门,两辆车号分别为皖SA2121、豫PZ133Y的货车进入该工地。上午10点左右发现蓝色货车皖SA2121满载建筑工地使用的物料提升机组件驶出工地大门,该车卸货后再次驶进帝湖工地,于11点左右再次载满物料提升机组件驶出工地。下午大概在3点左右,蓝色货车皖SA2121和白色货车豫PZ133Y分别载满物料提升机组件驶出该工地。经沈丘县商务中心派出所查询,蓝色货车皖SA2121车主为安徽亳州人杨申林,手机15555289892,手机处于关机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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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湖工地大门,涉案车辆从此处不停进出,收购者郑某告诉保安,提升机是老板卖给他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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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在工地监控中发现的涉案车辆,车号:皖SA2121

4月26日,杜女士妹妹在沈丘县东城办事处八里井村的沈丘县凤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内一废品收购点发现了她们丢失不见的物料提升机组件。于是其妹立即给商务中心派出所刘义所长接通电话,报告发现被盗物料提升机组件的存放地点。刘所长随即安排副所长豆海超带警员赶到现场。发现一辆红色豫PT7302大半挂货车装满废铁料正准备离开,在该货车底部车厢内发现大量已被切割的物料提升机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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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装满已销毁的涉案提升机组件,即将驶离沈丘县凤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经派出所人员询问在现场的该废品点收购的女性负责人该物料的来源情况,该女老板当场取出收购台账,上面清楚显示实名登记的物料组件卖方的人员名字。派出所通过收购台账上显示的名字,很快联系到卖方及其相关人员,并把他们全部带到了沈丘县商务中心派出所。派出所在做询问记笔录时,他们声称是韩群卖给他们的。派出所最后锁定一个关键人物—-周口大唐伟业房产有限公司沈丘帝湖工地项目部经理韩群。当天,韩群被传唤到派出所。杜女士第二天到派出所询问情况时,才得知韩群于26日当晚已被人担保并释放。

26日上午,在沈丘县凤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物料提升机销毁现场,商务中心派出所副所长豆海超亲自安排杜女士说:你们找两个人看好现场,不让这辆货车走掉,下午两点左右的时候,县刑侦大队会来到这个现场拍照取证,下午就可以抓人。

下午两点半左右,商务中心派出所和县刑侦大队一起来到现场取证,并向杜女士说,这个案件现在已经具备抓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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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凤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院内:已分割销毁的物料提升机组件)

案发半个月后,2021年5月10日,沈丘县公安局商务中心派出所向杜女士下发了一个《不予立案通知书》,上面显示:2021年4月25日,周口市沈丘县帝湖工地物料提升机被盗窃案,经沈丘县公安局审查认为无犯罪事实发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2021年5月11日,杜女士家人在沈丘县凤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院内,找到了案发当天在帝湖工地拆卸物料提升机组件在场人员及销赃现场相关人员。据参与现场拆卸并且是收购物料提升机的郑某说,他和周口大唐伟业房产有限公司沈丘帝湖工地项目部经理韩群认识已有5个多月,经韩群的手,已经有了一次交易,韩群把工地大门及门头卖给了他。这次也是韩群微信联系的他,韩群说他工地上有个升降机没有用了,并且说他自己的地盘他当家。联系好后,郑某带上两辆货车、一辆吊车及四五个工人,由韩群打电话叫人打开工地大门后,他们进入工地。在估计涉案物品斤两为3000多斤的情况下,郑某通过微信转账给韩群3000元。

郑某他们声称,雇佣的几名工人每人一天工钱1000元,吊机2000元,在案发现场忙乎了一天。郑某他们把涉案物分多次运到沈丘凤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后,转手以12450元除去卷扬机外他们把提升机龙门架及有关组件卖给另一家买主,从中牟利近万元。市场价每台卷扬机2万左右的四台卷扬机总成,直到现在杜女士也不知道此四台卷扬机去向何处?更不知道沈丘县凤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废品收购处的郑某从中获利多少?按照郑某他们的说法,物料提升机他们是以废铁价格收购过来的,谁卖都收。

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3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据收购郑某废铁的老板娘说,她是以实名制登记收购的该批废铁料,共计4.6吨,按2700元每吨计价,共花费12450元,案发后派出所把她的账本都拿走了。

依据公安部《废品收购管理规定》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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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的九成新的提升机组件,收购人郑某他们当时就产生了怀疑,但依然进行拆卸)

 

作为沈丘县凤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废品收购处的郑某,和涉案嫌疑人只是通过微信聊天成交了这次交易,根本就没严格按照《废品收购管理规定》之规定,并且在交易过程中,看到油漆都很新的物料提升机产生怀疑时,依然没有停止进行交易,并在工地保安人员询问时,告知保安是老板卖的之类的话。

《废品收购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不得收购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11条: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罚款。

案发至今已经半个多月,但是涉嫌盗窃的违法犯罪分子韩群等人,依然在逍遥法外,公安机关至今没有给杜女士任何说法。在得不到任何消息的情况下,杜女士于2021年5月12日拨通了沈丘县公安局法制室主任李愚的电话,电话中李愚承认《不予立案通知书》是他下发的,并且对于杜女士不服判决而进行复议的事情,他决定回避,并说这个案子他个人认为不属于盗窃罪,是侵占罪,也不是没有罪,但这不属于公安局管,应该到法院自诉,言外之意就是他下发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没有错误,然后就强行挂断电话。

杜女士称,帝湖项目工地13#、19#在建楼的承建者范某租赁自己两架物料提升机,并签有租赁使用合同。范某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和杜女士结清了租赁费,合同履行结束。范某并于4月20号当天安排人把提升机拆除,并把拆下来的提升机组件分别放置在两栋楼前空地上。21、22号天一直在下雨,22号上午还在下雨,杜女士到工地看看工地路况能否运走,因为准备转运到另一个工地。当时在物料提升机放置处见到了工地负责人尹某(范某的管家),杜女士对尹某说,等雨不下了,工地路上能过车就拉走。案件发生后,在派出所杜女士才知道物料提升机是被周口大唐伟业房产有限公司沈丘帝湖工地项目部经理韩群联系并偷卖给了沈丘县凤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废品收购处郑某,此时杜女士才知道韩群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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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女士与帝湖工地13#19#楼大清包人签订的物料提升机租赁合同,和韩群没有任何关系)

按照公安局法制室李愚主任的说法,该案不属于盗窃罪,属于侵占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他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70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而本案中,沈丘帝湖工地开发商是周口大唐伟业房产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中国建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把13#、19#楼又以大清包的方式分包给范某,范某和杜女士签订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至于物料提升机被盗案中出现的周口大唐伟业房产有限公司沈丘帝湖工地项目部经理韩群,杜女士声称她不认识韩群,在案发前就不知道韩群这个人,她和韩群没有任何关系,更没有任何经济纠纷。要不是连续下雨,提升机拆下来的第二天杜女士就派人拉走了,所以哪来的沈丘县公安局法制室李愚主任所说的韩群所犯的是侵占罪?还要叫杜女士去咨询律师,到法院去自诉。这不是明明在拖延时间、充当保护伞、折腾百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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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沈丘商务派出所也像武穴派出所民警一样有一双“火眼金睛”)

杜女士声称,韩群把她的两架十多万的提升机给偷偷卖掉获得赃款3000余元,这是标准的盗窃行为,且盗窃提升机的价值金额巨大,这个连小孩都懂的道理,相信沈丘县公安局法制室的李愚主任应该比谁都清楚,要不然沈丘县会发生多少有失公平正义的冤假错案啊!

因为杜女士这两架价值十多万的物料提升机首次使用就不翼而飞,所以,自从2021年4月25日被他人盗卖之后,杜女士天天去沈丘县商务派出所询问处理情况。派出所副所长豆海超说案卷我们都整理好了,随时可以抓人,可是我们没有权利,县公安局法制室主任李愚不批准立案,我们也没有办法。难道这样一个人赃俱获、证据确凿的盗窃案件还达不到立案的标准?还构不成犯罪事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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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女士说,在沈丘县公安局法制室李愚主任和商务派出所豆海超副所长研究后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的背后,在胆大妄为、置法律于不顾的背后,他们之间到底存在多少见不得人的猫腻?在当前打黑除恶的高压态势下,在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治期间,作为公安警务人员,作为人民的保护神,却不能保护人民的利益,而是徇私枉法、明目张胆地充当保护伞,其行为严重玷污了人民警察在百姓中的光辉形象,国家法律所体现的公平正义在沈丘县公安机关荡然无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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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女士最后说,她在求助无门的情况下,只好进行申请复议,好在现在沈丘县公安局已经受理复议,并以受理刑事复议回执给杜女士。同时周口市公安局督察支队、周口市公安局法制支队也已经介入,进行核查。杜女士希望市县两级公安局机关这次能依法办案,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拿下违法犯罪分子的保护伞,给杜女士及家人一个公平公正的说法,同时也希望周口市公安局在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以她这件案子为典型案例,筑牢政治忠诚、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疾,给周口市所有违法办案人员一个警示,给周口市民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打造一支让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政法铁军,以优异的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让人民警察伟大的光辉形象在周口市高高挂起。(杜彩平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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