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农户在面临征收拆房时,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就是没有同意安置补偿的条件,迟迟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所以征拆方就去和其他户协商去了,毕竟征拆方也是很忙的,时间长了可能工作人员就给忘了。而征拆项目依然在进行,该给补偿的给打款了,该拆的也要拆了。而之前没签协议的农户这里还没有得到补偿,还有出现了由于其他种种原因,补偿款迟迟没有收到的情况。如果这样,农户要尽快请律师介入,看看是什么原因导致的,让律师查查当地该项目的安置补偿标准,咱不能在补偿的时候吃亏。毕竟土地房子是大家一辈子最重要的财产。办理征拆安置补偿案件有实力的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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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迟延补偿问题的若干途径:
对于不同原因造成的迟延补偿问题,应相应作出不同安排。具体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方式:
1、虽然可以适当滞后进行补偿,但是这种滞后仍然需要在合理期限内。要结合综合建设项目范围大小、被征收房屋是否仍由被征收人正常实际使用等因素,对“合理期限”进行综合判断。
2、可以通过签订补偿协议,以及作出补偿决定两种方式,解决补偿问题。当补偿方案和补偿内容由被征收人自愿接受的情况下,解决补偿问题的方式可以是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倘若对补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的,市县级政府一般应在1年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用书面形式确定补偿的内容和金额,且将其送达至被征收人手中。
3、补偿决定所确定的补偿内容应明确具体,并依法送达,能够即时实现;被征收人领取补偿后仍不满意的,依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方式依法主张权利。
4、对市县级政府在合理期限内作出的补偿决定,法院通常不宜以裁判时点作为补偿基准时点。考虑到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工,即使人民法院认为补偿决定遗漏相关内容,也不宜从根本上否定行政机关对补偿时点的认定,而只宜在裁判时适当予以调增。
5、对市县级政府超过合理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未予补偿,又不能证明被征收人同意延期协商补偿的,法院可将实际作出补偿决定的时点或者双方协商的时点作为评估时点。如果市县级政府严重违法,在无征收决定、无补偿决定的情况下恶意违法强制搬迁,且长期拒不解决补偿问题,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考虑以一审审理时点作为评估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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