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有名的律师事务所有哪些(十大排名)

北京有名的律师事务所有哪些(十大排名)

北京有名的律师事务所有哪些呢?

如果说有名的北京律师事务所和知名的律师,还是有非常多的。只是很多律所和律师太低调,不愿意宣传自己,只知道默默的从事律师工作,做好本职工作。也只有委托过的当事人才了解这些律所和律师的敬业和专业。我们经过媒体的大面积调查,获得以下律所排名,感兴趣的可以了解一下。

北京有名的律师事务所:

1、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总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A座6层。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有20年的诉讼经验,经过北京市司法局审批,恒略律师事务所依法成立。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大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衡略律师多年来为客户提供优质、系统、高效的法律服务。得到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以及广大客户的高度赞誉。恒略律师总部位于中关村商圈的核心区域。

2、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律师事务所,去年年末的司法部所公布的数据显示,国内的执业律师多达53万余人,专职律师的比例占81%,兼职律师的数量占2.5%,公司律师有3%,公职律师占 11.3%,军队律师占0.29%。律师数量这么多,律所的规范管理和律所培养优秀律师的实力显得非常重要。以上名单中的律所是长期以来受到大家好评的精英高端律所,供大家选择。

3、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的总部坐落于北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37号华腾北搪商务大厦2601。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精英律师事务所。由获得多项荣誉的主任律师亲自指导。由执业多年的律师组成精英律师团队。业务涵盖:刑事辩护、民事诉讼、行政案件、土地纠纷、房产纠纷、经济纠纷、公司股权、婚姻家事、继承纠纷、交通事故赔偿、医疗事故赔偿、工程事故赔偿、工伤赔偿、刑事案件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大硕律师重视服务质量,获得较好的口碑。

4、北京栩锐律师事务所

北京栩锐律师事务所将继续秉承服务中小企业的宗旨,借依法治国之东风,乘势勇作为。以娴熟的法律技巧和坚定的维权决心为全国中小企业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所在管理以及业务上都进行了全面的制度设计。特别是在案件承办和案件质量把控制度上有着细致的研究。

5、北京求远律师事务所

北京求远律师事务所,2017年成立于北京市门头沟区冯村商业街永定A5201号,目前主要从事民商事法律服务,业务领域主要包括房地产风险防控、房地产经营、金融投资以及为企业提供常年法律事务咨询等,致力于成为一家拥有专业化、规范化体系的法律服务单位。

6、北京信创律师事务所

北京信创律师事务所把委托人的利益始终放在第一位,要求每一位从业律师对待委托人的委托事项恪尽职守,以律所团队为后盾,以律师本人严谨诚恳、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服务态度和扎实的法律知识以及丰富的执业经验,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体现律师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

7、北京星臻律师事务所

本所创办人从业20余年,曾任香港华润集团等大型涉外企业的法律顾问,有丰富的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经验,因此成立后也会将此项业务作为发展的重点。另外,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也将是本所的重要业务方向。

8、北京泰远律师事务所

在做为企、事单位的法律顾问时,会采取定期向企业派驻一名专职律师,及时了解企业遇到的问题,第一时间解决日常法律事务,如对企业各类合同的审查,协助修订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制度,预前调处劳动用工矛盾,处理简单的诉讼纠纷案件。遇到复杂疑难案件由资深律师介入,集体讨论,充分发挥集体智慧。

9、北京维卓律师事务所

北京维卓律师事务所的宗旨是: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将事务所将设成为中国一流、世界知名、具有知识产权专业特色的综合性法律事务所。

10、北京威泽律师事务所

北京威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邬宏威律师,1990年从事法务工作,1993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代理各种案件、化解纠纷3000余起。邬宏威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能够熟练运用民事、刑事、行政的诉讼技巧,善于解决重大、疑难法律问题。

许多律师都关注的民法典内容:非法人组织。

根据《民法典》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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