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签名屡现伪造 派出所长应负何责?

办案签名屡现伪造 派出所长应负何责? 2022092603190480

2022年8月29日在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的一次行政开庭过程中,发生了令人惊愕的一幕:山西省侯马市五一路派出所出具了一份作为开庭证据的询问笔录,其中执法警察签名栏中,竟有一名没有参与该询问过程并且根本没有出现在办案区的副所长的名字赫然出现在办案警察签名栏中:杨国维、陈海涛。其中杨国维就是没有参于过该事件的五一路派出所副所长。

事件的经过是:2022年4月18日侯马鸿福苑小区的业主刘某与该小区未经招投标违规存在的一物业公司员工发生了争吵和对骂。五一路派出所在事件发生的第二天派一大型依维克警车,载有七八名全副武装的警务人员把业主刘某从一办公处押至侯马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经过了验血、验尿、指纹对比等严格程序,并穿戴嫌疑人专配马甲服带进审讯室。一切过程刘某就像一位重大案件的嫌疑人一样被五一路派出所人员严厉对待,其后有派出所警务人员陈海涛、韩续、范继勋轮番对刘某进行严厉询问并记录,事后得知其中的韩续、范继勋均为合同警员并没有办案询问的执法资格,在近两个小时的询问结束后,刘某被带出办案区准备离开时,该派出所所长祁一天驱车疾驰而来,把刘某再次带回办案区,又重复了复杂的验明过程,二次押进审讯室进行询问。整个询问过程中内容并没有一条新的证据或线索补充,实是对执法权力的滥用和亵渎。结束询问后的当日,在当事人刘某根本不认可与物业人员有打斗行为的情况下,五一路派出所在事实不清,没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断然作出对刘某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元,处罚理由是刘某对物业人员实施殴打。业主刘某坚决不服,认为五一路派出所是明显的偏袒着物业公司,在一件很平凡、很常见的争吵事件中,派出所第一没有把当事人叫到派出所做基本的事件了解,就悍然出动众多警力,大张旗鼓,招摇过市的冲入小区当事人楼下,给当事人在小区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是公然的滥用执法权和践踏公安形象。第二,无论刘某与物业人员是否发生肢体接触,在报案人没有任何医院鉴定和就医证明且无任何外伤的情况下,派出所连基本的调解过程都没进行,就断然的做出处罚,具有明显的办人情案、交易案的嫌疑。所以刘某就毅然的对五一路派出所的处罚作出行政起诉的申请。

在襄汾县法院庭审当日,刘某突然发现在4月18日对他的询问笔录中,办案警察的签名中竟然是杨国维和陈海涛,而刘某清晰的记得当时根本没有杨国维在办案区对其询问,并且知道杨国维是五一路派出所的一名副所长,是具有执法权的一名正式警察,那么事情的原因也就明朗了——在必须有两名执法资格的警察才能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规定中,五一路派出所却让没有执法资格的韩续、范继勋对刘某进行长达两个小时的非法询问,而事后又填写上杨国维的名字代替,以达到合法执法的目的,这种行为是典型的执法犯法,是公然的践踏法律,是对全国公安界自查自纠大整顿要求的侮辱和藐视,针对这种行为,笔者也专访了山西卓齐律师事务所的张晋律师。张晋律师指出:

1、杨国维根本没有询问过当事人,是五一路口派出所的其他辅警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在询问笔录上把杨国维的名字写上。五一路派出所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第七十七条,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辅警不是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存在明显程序违法的情形,应当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予以撤销。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另外,笔者还要特别提醒公众的是在网络上传播的一条消息:2019年4月五一路派出所对报案人为宋秀平的一份受案回执中,宋秀平的签名就不是本人签字,而是五一路派出所伪造的。为了求证该消息的真实性,笔者特意找到了当事人宋秀平,宋秀平本人讲该事件是真实事情,她对所长祁一天的违法行为已经进行了多次上访和控诉。

侯马市五一路派出所作为一个基层公安机关,负责辖区的治安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做好人民内部矛盾的疏导缓解工作,却在对群众的案件中多次弄虚作假,执法犯法,为所欲为,把执法工作视为儿戏。这样的基层公安机关负责人不但对组织丧失了党性、原则,在人民群众中也损坏了公安的形象,丢失了信任感,如果任其长期待在公安队伍中工作,定会给社会安定带来很大的隐患和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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